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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未生效,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享有继承权吗?

1999-12-1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的女友刘某与其丈夫沙某结婚后不久,就因夫妻关系破裂离婚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,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同作出判决,沙某分得价值2万元的财产。判决作出后的第5天,沙某外出办事,不幸遇车祸当场死亡。沙某死亡后,沙某的惟一亲人其弟认为,刘某已与沙某离婚,其继承权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,因此主张应由自己继承沙某在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,而刘某则主张沙某的一切遗产应当由她继承,双方争执不下。请问,究竟谁有权继承沙某的遗产?

读者闫丽闫丽同志:

在现实生活中,有不少人都认为任何纠纷只要一经法院判决,就发生了法律效力。其实,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,而是要经过一定的期限。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一审民事判决的生效期限为15日,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出上诉,才发生法律效力,才标志着诉讼活动的终结。就离婚判决而言,只有该判决生效后,夫妻关系才正式解除。

本案中,法院虽然作出了解除沙某与刘某婚姻关系的判决,但在该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前,双方的离婚诉讼并未结束,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夫妻身份和婚姻关系。其间,沙某因车祸死亡,离婚诉讼应当中止,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沙某死亡之时。
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《继承法》第10条则具体规定: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”本案中,由于刘某在沙某死亡之时仍是其配偶,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,而沙某之弟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。因此,沙某的一切遗产均应当由刘某继承。只有在刘某放弃继承权时,沙某之弟才可以继承其兄的遗产。

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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